專技普考
110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6 題
甲有房屋一棟,價值 3,000 萬元,先後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 1,500 萬元、向 B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 1,000 萬元、向 C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 1,000 萬元、向 D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 500 萬元,保險期間均為 1 年。投保 1 個月後,該屋發生火災事故,房屋全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甲為善意且為通知,則 A、B、C、D 所應負之保險責任各為 1,125 萬元、750 萬元、750 萬元、375 萬元
- B 若甲為善意且為通知,則 A、B、C、D 所應負之保險責任各為 1,500 萬元、1,000 萬元、500 萬元、0 萬元
- C 甲得向保險人請求依其責任比例返還保險費
- D 若甲為善意且為通知,則 A、B、C、D 所應負之保險責任各為 75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保險的本質是「填補損失」,當一個人為了同一個東西向好幾家公司投保,且這些保額加起來遠遠超過了東西本身的價值時,法律應該如何規定理賠金額,才不會讓投保人反而因為發生意外而「獲利」?若要讓這幾家保險公司共同承擔這份損失,最公平的分配方式應該依照什麼樣的數據來比例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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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善意複保險(Multiple Insurance)」的賠償責任分配。當保險金額的總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時,為了符合損害填補原則,避免被保險人因事故獲取額外利益,法律規定了特定的分擔方式。
善意複保險的法律依據與計算
根據保險法第 38 條規定:「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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