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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7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6 題

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下列何者非屬風景區可提供之使用項目?
  • A 住宅
  • B 宗祠及宗教建築
  • C 汽車修理廠
  • D 招待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某塊土地的設立目標是為了「保護自然美景」與「提供安靜的休憩環境」,那麼在篩選准許進駐的產業時,哪一類型的作業活動(例如:會產生大量油汙、機械運轉聲響或廢棄金屬)最容易與這個目標產生嚴重違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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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法規中的細節,這代表你對土地使用分區的管制要點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題的關鍵在於理解風景區(Scenic Area)設立的核心價值:維護自然景觀與生態資源,因此其土地使用強度與性質皆受到嚴格限制。

風景區的使用准許項目

根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風景區為了保護自然景色並供國民育樂,僅限於進行特定強度的開發。條文中明確列出的可供使用項目包含:(A) 住宅、(B) 宗祠及宗教建築,以及 (D) 招待所(含青年活動中心、露營設施)等。這些設施通常與觀光休憩或在地居住需求相關,對環境的衝擊相對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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