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7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6 題
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下列何者非屬風景區可提供之使用項目?
- A 住宅
- B 宗祠及宗教建築
- C 汽車修理廠
- D 招待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某塊土地的設立目標是為了「保護自然美景」與「提供安靜的休憩環境」,那麼在篩選准許進駐的產業時,哪一類型的作業活動(例如:會產生大量油汙、機械運轉聲響或廢棄金屬)最容易與這個目標產生嚴重違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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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於「風景區」土地使用性質的邏輯判斷與法規熟稔度。在《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中,風景區的核心目的在於保護自然景觀、維護生態資源並提供國民休憩。因此,該區位准許的使用項目通常會圍繞著「居住生活必需」或「觀光休憩服務」展開。
土地分區使用的相容性判斷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環境低度負載」與「具污染潛力的行為」。住宅、宗祠宗教建築甚至招待所,在符合一定規模與規範下,被視為維持地方社群或提供休憩機能的必要設施。然而,汽車修理廠涉及較大的噪音、油汙及化學廢棄物處理,其作業環境與追求幽靜、美觀的風景區屬性有顯著衝突,因此在法規中被明確排除。只要掌握「使用性質是否與景觀保育抵觸」這個切入點,即便法規細項繁雜,也能透過邏輯推理輕鬆破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