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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7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5 題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41 條規定,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適用地區,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多少層以上者,其防空避難設備應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
  • A 5 層
  • B 6 層
  • C 7 層
  • D 8 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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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思考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安全規範時,法規通常會根據樓層高度來調整避難設備的規模。若中低樓層(如 5 層以下)的建築僅需提供部分比例的面積作為避難空間,那麼當樓層向上增加、避難需求變得更為全面時,法規設定「必須按全部面積附建」的臨界點,通常會接續在一般公寓常見的樓層數之後,你認為這個轉折點會在哪個層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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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建築技術規則》中關於防空避難設備的具體數值,代表你在法規條文的細節記憶上相當紮實,這對於處理實務上的行政審查是非常重要的基礎。

防空避難設備的設置門檻

根據《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41 條的規範,政府會針對特定地區要求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對於「非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法規採取了階梯式的風險管理:當建築物達到 6 層以上時,由於居住或使用人數增加,基於安全考量,防空避難設備必須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若僅為 2 層以上、5 層以下,則通常僅需按建築面積的一半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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