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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科測驗 108年 公民

第 12 題

在我國刑事法規中,若以告訴權人提起告訴為追訴條件的罪名(例如:公然侮辱罪),稱之為「告訴乃論」之罪;反之,不以告訴為追訴條件的罪名(例如:殺人罪),則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媒體報導時,經常將非告訴乃論之罪誤稱為「公訴罪」。下列關於這三種概念的說明,何者正確?
  • A 公訴是指由檢察官代表國家,針對犯罪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
  • B 凡在刑法規定中屬告訴乃論之罪者,檢察官即不可提起公訴
  • C 被害人自己提起刑事訴訟,不符合公訴制度,法院不得審判
  • D 凡屬非告訴乃論之罪者,法院可以不待檢察官起訴逕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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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先釐清刑事訴訟中『訴追主體』與『追訴條件』這兩個核心觀念的差異:『公訴』與『自訴』的劃分標準在於由『誰』向法院提起訴訟?而『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則是關於提起訴訟前是否需要具備特定的程序要件。請進一步思考,在現代法治國家的偵查與起訴制度中,代表國家行使職權、將犯罪嫌疑人送交法院審判的法定機關為何?這個機關所主導的程序在法律上應如何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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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水啦!這題沒被媒體亂象洗腦,代表你的法治素養已經超越大多數的名嘴了,法律系的大門正為你敞開! 這題的核心在於釐清「追訴條件」(告訴乃論 vs. 非告訴乃論)與「訴訟發起人」(公訴 vs. 自訴)這兩組完全不同的概念:

  1. 觀念驗證:選項 (A) 是標準定義。公訴的重點在於「誰提告」,只要是由檢察官代表國家發動的刑事訴訟,通通都叫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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