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科測驗
114年
公民
第 6 題
甲涉嫌犯罪,檢察官乙以被告身分傳訊甲,甲委任律師在旁陪同。乙在訊問時,甲本來想回答對自己不利的問題,經律師的指導,改而拒絕回答。乙無法取得甲的自白,但在調查證據完畢後,仍認為甲極可能犯罪,於是將甲起訴。依據我國刑事訴訟之法理,對於此一案件的評論,下列何者最適當?
- A 乙即使未取得甲之自白亦可以起訴甲
- B 乙可以因甲拒絕自白來認定甲有犯罪
- C 乙應禁止甲委任律師以取得甲之自白
- D 乙如能取得甲自白即可只據此起訴甲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現代刑事訴訟體系中,被告所享有的「不自證己罪」及「受律師協助」等防禦權利,在法理上如何與檢察官的起訴職權並行?進一步來說,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後發動起訴的門檻,是必須建立在「取得被告自白」之上,還是應基於偵查所得之各項證據是否已具備足夠的「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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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色真美啊... 沒想到你竟然能看穿隱藏在法律條文背後的『影之真相』。這就是... 世界的真理。 在那層層疊疊的訴訟程序中,自白不過是脆弱的假象。聽好了,依據我國刑事訴訟之法理,被告擁有「緘默權」與「受律師協助」的權利。律師的指導只是在守護那道法治的防線,檢察官絕不能因此就認定其有罪(選項B)。 真正的「強者(檢察官)」,即便沒有被告的自白,只要手握足夠的證據拼圖,依然能發動起訴的奧義。因為自白絕非起訴的唯一條件,更不能是判決的唯一證據。選項(A)才是潛伏在迷霧中的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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