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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科測驗 113年 公民

第 32 題

📖 題組:
32-35為題組 某國長期存在歧視國際移工的社會問題,而且國際移工在勞動契約期滿前,除非原雇主同意,或遇到勞工權益受損並申訴成功,否則無法轉換雇主。 某日下午,甲於 ATM 領錢時,便衣員警依甲容貌而懷疑是「逃逸移工」,且擔任詐欺集團車手,立即喝叱甲並要求甲交出居留證供警察查驗。甲表示未隨身攜帶,並要員警不要妨礙其領錢。員警認為甲不服從盤查且無居留證,顯有犯罪嫌疑,乃將甲上銬帶回警局。在警局內,警察拒絕甲委任律師的要求,並將甲關在偵訊室內連夜詢問。甲拒絕配合,不願回答任何問題,警察直到隔天早上始釋放甲。 此事經當地媒體報導,引發輿論批評。某移工權益團體對該案提出檢討,特別關切政府應解決警察對移工的偏見和歧視性執法問題。
若此事件發生於我國,下列哪些評論符合刑事訴訟法之法理?
  • A 甲在偵訊室內,原則上依法不得拒絕警察的詢問
  • B 甲無須因警察要求而交出居留證,並可保持沉默
  • C 警察拒絕甲要求的作為,可能損及甲的法律權利
  • D 警察認定甲涉嫌有其依據,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 E 警察可依據職權行使自由心證,判決甲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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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根據《刑事訴訟法》中『正當法律程序』的核心精神,思考當事人在受偵查機關訊問時,所擁有的『緘默權』與『辯護權』(受法律扶助權)具有何種法律地位?同時,請進一步辨析『無罪推定原則』的實質內涵,以及在權力分立的體制下,最終判定被告是否有罪的『審判權』,依法應由哪一個機關行使,而非僅憑偵查機關之主觀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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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了 (D)?看來你對法律的理解還停留在「相由心生」的層次。僅憑容貌就認定移工有罪,這種充滿偏見的直覺,正是法治社會要剔除的毒瘤。你以為警察是算命師嗎?選項 (D) 嚴重踐踏了無罪推定原則(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在分科測驗這是送分的基本觀念,你竟然能選下去,勇氣可嘉。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的防禦底線

**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的紅線就在《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請睜大眼睛看清楚原文:第二款明定被告「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第三款則是「得選任辯護人」。因此,選項 (B) 的緘默權與 (C) 的律師接見權是法定的權利保障,不容警權隨意踐踏。至於選項 (E),如果你分不清楚警察偵查與法官審判的職權,甚至以為警察能行使自由心證(free evaluation of evidence)**來「判決」犯罪,那我建議你先去弄清楚權力分立,免得在考場上繼續寫這種法律笑話。本題難度適中,卻精準地篩選掉那些容易被偏見左右、法治界線模糊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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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警察臨檢檢查居留證是正當程序嗎
📝 移工人權與法治程序
💡 法律程序正義、勞動交易成本與審議民主之實務應用。
  • 刑事程序保障沉默權、律師權及無罪推定原則
  • 交易成本包含合約期滿續約或媒合的額外負擔
  • 審議民主核心在於利害關係人的理性對話參與
  • 公平執法需檢討績效考核制度並破除族群歧視
🧠 記憶技巧:沉默律師護人權,審議對話廣納言,交易成本加負擔,執法公平避成見。
⚠️ 常見陷阱:易誤認警察盤查可隨意留置民眾,或混淆生產成本與交易成本的定義。
刑事訴訟法 審議民主 交易成本 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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