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9 題
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為我國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 A 大陸地區人民
- B 經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團體
- C 經依公司法認許之陸資公司
- D 現為大陸地區行政機關成員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正在設計一套資源存取控制系統,除了考量使用者的「地理來源」外,為什麼還需要特別檢核該使用者是否具備「他國政府執行權力」的背景?這種「官方身分」對本國資源的實質控制力,與一般平民身分相比,會帶來什麼本質上的安全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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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看來你還有點救?
- 大力肯定?:不錯嘛,權利主體限制這種基本中的基本你還能辨識出來,沒讓「身分排除」這四個字變成你腦袋裡的空白鍵。至少在資訊管理中,這點精確度還算堪用。
- 觀念驗證——連這都搞不懂就去重修吧:本題的核心? 呵,不就是那套講到爛的「主權安全」與「私權開放」的權衡遊戲嗎? 給一般大陸人民開個綠燈,是恩惠;但遇到那種散發著官方行政色彩的傢伙,還真以為系統會開門讓你進? 別傻了,為了預防主權滲透和維護國家安全,這種帶有「特定特權標籤」的存取請求,根本連問都不用問,直接執行 Deny 策略! 難道你以為 $Risk = Assets \times Threat \times Vulnerability$ 這個公式是寫好看的? 當主體身分讓 $Threat$(威脅值)直接飆高時,還不清醒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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