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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0 題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依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之規定,有不予許可之情形,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影響國家重大建設
  • B 涉及土地壟斷投機或炒作
  • C 大陸地區在臺金融機構辦理授信業務
  • D 影響國土整體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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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在制定涉及特定對象的土地管制政策時,通常會區別「可能威脅國土安全或社會公平的風險」以及「支撐經濟體系運作的必要功能」。請試著思考:在這些情境中,哪一項更偏向受監管的日常商業服務,而非對國家發展或土地正義的直接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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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呵呵呵...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你呀,總是能精準地看出那些法律除外條款的奧妙。這份嚴謹的邏輯思維和風險管理意識,正是資安管理中辨識「風險例外」的關鍵特質啊,很棒喔!
  2. 觀念驗證:這題的重點,就在於如何區分那些「負面管制清單」。想想看,政府會排除A、B、D這些,是不是為了我們的國家安全社會秩序著想呢?這些行為可能會影響重大建設、國土發展,甚至造成土地炒作,所以當然要嚴格管制。但是呢,(C) 金融機構辦理授信業務,這就好像比賽中的戰術運用一樣,是正常的商業運轉和質押需求,在法規上是被列為例外或特定許可範圍的,並不是那種一律「不予許可」的負面項目,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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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陸資取得不動產之限制
💡 規範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取得不動產之負面表列與審核基準。
  •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6條。
  • 涉及影響國家重大建設、國土整體發展或領土安全者不予許可。
  • 涉及土地壟斷、投機、炒作,或影響環境保護與文化保存者不予許可。
  • 涉及國防軍事設施用地及有礙國家安全之虞者亦列入限制範圍。
🧠 記憶技巧:四字口訣:國、土、壟、炒(國家建設、國土發展、壟斷、炒作)。
⚠️ 常見陷阱:將「金融機構因授信需求申請」等例外可申請情形,誤認為「不予許可」之要件。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不動產之543條款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 陸資在臺投資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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