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8 題
經依公司法認許之陸資公司得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已登記之不動產物權係指下列那一項?
- A 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
- B 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 C 外僑子弟學校
- D 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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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境外單位獲准進入另一個地區營運時,除了工作用的辦公桌椅與機房,為了讓其派駐過來的核心團隊能穩定長期地工作,政府在開放不動產物權時,最先會考慮保障哪一種「維持人員基本生活運作」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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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陸資公司在臺取得不動產物權之用途限制。根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8條規定,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得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已登記之不動產物權之需要僅限於三種情形,分別為「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從事工商業務經營之廠房、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以及「大陸地區在臺金融機構辦理授信業務」。比對各選項,選項A的「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完全符合該法條明文規定之許可項目,故為正確答案。選項B雖提及營業處所與辦公場所,但其所列之「商店及工廠」並非法條明定的「從事工商業務經營之廠房」等用語,且選項C的「外僑子弟學校」與選項D的「醫院」皆未列於該條文的許可需要範圍內,因此依法均不得選作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