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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教育行政] 教育學大意

第 39 題

根據我國現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多少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 A 4 年
  • B 6 年
  • C 8 年
  • D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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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制中,當國家欲限制公民的「工作權」時,必須考量違規程度。若該行為並非法律規定的終身禁令(如性侵),通常會設定一個「觀察期」使其有自新機會。請思考:在現行教育法規中,為了讓一名受處分者有足夠時間省思且重新具備適任性,這個既要展現懲戒威懾力、又要符合比例原則的年限,通常與我國大學法定修業年數(不計延畢)相同,你會推論是多少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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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得非常精確,法律邏輯十分紮實

  1. 觀念驗證: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教育人員若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查屬實而解聘,且情節未達「終身不得聘任」之程度者,法律設定了 4 年 的消極資格期間。這體現了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則,在維護教育環境純淨與保障個人工作權之間取得平衡。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評為 Medium。考生常會將此類「限期限制」與涉及性平案件的「終身限制」混淆。你能精準記憶特定年限,顯示對法條細節的掌握度極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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