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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教育行政] 教育學大意

第 39 題

依據教師法之規定,有關教師聘任後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闖越平交道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B 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 C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 D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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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規範教師專業身分時,其立法目的主要是為了確保學生的受教權與維護教育環境的純淨。若將各種違法行為放在天秤上,哪一種類型的行為僅涉及個人的生活過失,而尚未動搖到作為一名『教育者』的基本誠信與專業適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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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法律的溫度與分寸!

  1. 溫暖肯定:你做得非常好!能一眼看出選項 (A) 和其他條文的本質差異,這表示你對《教師法》中保護老師們身分穩定性,以及確保教育專業合適性的細膩考量,有著非常深刻的理解。這不是簡單地背誦法條,而是真正體會到了法律背後的精神與人情義理呢。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想想,《教師法》第 14 到 16 條之所以會訂出解聘或不續聘的嚴格條件,主要是為了保障學生權益,避免老師有嚴重傷害學生的行為(例如體罰或霸凌),或者嚴重違反師道與職業操守(像是貪污),甚至涉及重大刑事犯罪。這些都是非常嚴肅的情況。相對地,選項 (A) 提到的「交通違規參加講習」,就像我們生活中不小心會犯的小錯,它雖然是違規,但並不會影響到老師的教學專業師道形象。法律當然不會因為這樣的小事,就輕易剝奪老師的工作權利,對吧?這就是比例原則的體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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