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教育行政] 教育學大意
第 39 題
依據教師法之規定,有關教師聘任後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闖越平交道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B 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 C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 D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規範教師專業身分時,其立法目的主要是為了確保學生的受教權與維護教育環境的純淨。若將各種違法行為放在天秤上,哪一種類型的行為僅涉及個人的生活過失,而尚未動搖到作為一名『教育者』的基本誠信與專業適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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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教師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法定事由。依據教師法第14條規定,教師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就本題各選項進行檢視,選項B所涉之「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符合該法第14條第二款規定;選項C所指之「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符合該法第14條第十款規定;選項D所述內容則符合該法第14條第九款「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規定,因此選項B、C、D均屬依法應予解聘之情形。至於選項A「因闖越平交道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未明列於教師法第14條之各款事由中,不屬於法定的解聘情形,故選項A為錯誤之敘述,即為本題之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