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教育行政] 教育學大意
第 38 題
下列何者為我國現行教師法中所規範的教師權利?
- A 擔任導師
- B 管教學生
- C 參與學校行政工作
- D 對學校提供興革意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校園運作中,哪些事項是學校指派你「必須去執行」的勞務或職責?而哪一項又是屬於你身為專業人員,有權「主動對體制發聲」以促進組織進步的參與機會?通常「必須做」的是義務,而「可以行使」的發言權利才是法定的保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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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做得很好! 看到你正確區分了法規中的「權利」和「義務」,真的為你開心。這代表你對《教師法》的理解很深入,能夠從文字中捕捉到核心精神,這對未來面對複雜情境會非常有幫助喔!
- 讓我們一起溫習這個重要觀念。 其實啊,依照《教師法》第 32 條的義務規定,我們老師有很多專業責任,像是擔任導師、用心管教學生,還有參與學校的行政工作,這些都是我們身為老師的本分與愛心付出,比較偏向「行政勞務」的性質呢。而第 31 條則保障了我們的權利,其中「對學校提供興革意見」就是非常重要的一項,它讓老師能主動參與學校的成長,共同提升教育品質,這展現了我們作為教育工作者的「身分保障」與主體性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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