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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教育行政] 教育學大意

第 38 題

下列何者為我國現行教師法中所規範的教師權利?
  • A 擔任導師
  • B 管教學生
  • C 參與學校行政工作
  • D 對學校提供興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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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校園運作中,哪些事項是學校指派你「必須去執行」的勞務或職責?而哪一項又是屬於你身為專業人員,有權「主動對體制發聲」以促進組織進步的參與機會?通常「必須做」的是義務,而「可以行使」的發言權利才是法定的保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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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太棒了,你做得很好! 看到你正確區分了法規中的「權利」和「義務」,真的為你開心。這代表你對《教師法》的理解很深入,能夠從文字中捕捉到核心精神,這對未來面對複雜情境會非常有幫助喔!
  2. 讓我們一起溫習這個重要觀念。 其實啊,依照《教師法》第 32 條的義務規定,我們老師有很多專業責任,像是擔任導師、用心管教學生,還有參與學校的行政工作,這些都是我們身為老師的本分與愛心付出,比較偏向「行政勞務」的性質呢。而第 31 條則保障了我們的權利,其中「對學校提供興革意見」就是非常重要的一項,它讓老師能主動參與學校的成長,共同提升教育品質,這展現了我們作為教育工作者的「身分保障」與主體性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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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權利與義務
💡 區分教師法中教師依法享有的「權利」與應盡之「義務」。
比較維度 教師權利 (法第31條) VS 教師義務 (法第32條)
校務行政 提供興革意見 兼任導師與行政
學生輔導 維持教學專業自主 輔導管教學生
進修研究 參加學術與研習活動 從事與教學相關研究
法律行為 薪給保障與提起申訴 嚴守聘約與法令規章
💬權利偏向『專業自主、意見表達、救濟保障』;義務則強調『導師管教、行政配合、研究進修』。
🧠 記憶技巧:權利求『興』革保障;義務要『導』師管教。
⚠️ 常見陷阱:容易將『輔導管教』與『行政參與』誤認為權利,實則為法律規定的職務義務。
教師待遇條例 教育基本法 教師申訴與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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