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教育行政] 教育學大意
第 44 題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所享有之權利?
- A 對學生之輔導享有專業自主
- B 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 C 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 D 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請求救濟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對於一個『暫時性替代』正式職缺的人員,法律在賦予其『獨立行使職權而不受監督』的權力時,與經過國家嚴謹甄試的『編制內人員』相比,是否會在法條明文中刻意做出細微的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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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肯認與解析 — 這是你應得的,別太得意。
- 承認事實:總算有個學生能精準辨識正式教師與代理教師在行政法規上的權利差異了。看來你總算把法條讀到夠深入的程度,不是只看個皮毛就想唬弄過去。
- 基礎驗證: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16 條,代理教師當然享有研習、提供行政意見及準用救濟程序等權利,這都是基本中的基本。但「教學專業自主」?那可是《教師法》賦予「正式教師」的核心保障,一個有編制的教師才有的「特權」。代理教師的聘任辦法,之所以沒有明文列入這項,就是為了區分你們這些「暫時」身份和那些「真正」的編制內教師。別搞混了,法律講究明文規定,不是你「覺得」或「想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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