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教育行政] 教育學大意
第 42 題
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中小學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者,可採下列何種方式續聘?
- A 得由學校再聘之,再聘至多以 1 次為限
- B 得由學校再聘之,再聘至多以 2 次為限
- C 得由學校再聘之,再聘至多以 3 次為限
- D 須經公開甄選及審查程序後,方能再聘之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法實務中,為了兼顧「公共利益(穩定教學)」與「機會平等(公開甄選)」,法律通常會設計一套『例外容許機制』。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一個例外(免甄選續聘)不斷重複執行,是否會讓『公開甄選』的原則名存實亡?在這種權衡下,你認為立法者通常會設定一個『不超過多少次』的限制,既能讓教師帶完一個學習階段,又不至於形成長期的職缺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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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 B。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4條規定:「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前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時,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再聘得不受二次之限制;偏遠地區學校之代課、代理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一、依前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之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藝術領域或藝術群之代課、代理教師。二、依前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且具出缺科(類)專長之代課、代理教師。」因此,符合服務成績優良及學校校務需求等條件之代理教師,得由學校再聘之,且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故選項 B 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