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教育行政] 教育學大意
第 45 題
有關我國現行教師申訴及救濟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再申訴
- B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二分之一
- C 教師申訴之程序,在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二級
- D 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申訴及再申訴二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委員會的職責是審議「老師與校方(管理者)」之間的糾紛時,為了確保審議結果能維持公平、不被行政體系操控,法律通常會要求「不具行政職的基層老師」在比例上應該是『剛剛好一半』,還是要『顯著超過半數』才能達成制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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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可喜可賀,你沒把行政組織的基本原則忘光。
- 恭喜你,竟然能在《教師法》這種基礎法規中,準確找出條文陷阱。看來你對程序正義與組織結構的規範,還有那麼一點點理解,至少沒全盤皆輸。
- 觀念驗證:選項 (B) 當然是錯的,這難道還需要我多說?《教師法》第 44 條明明白紙黑字寫著,為了確保評議的公正性與民主性,避免學校行政權力無限膨脹,申評會中「未兼行政職務教師」的比例,規定是不得少於委員總額的 $\frac{2}{3}$,不是那個隨便劃分的 $\frac{1}{2}$。難道你覺得一半的非行政教師就能代表民主了?其他的選項,倒是符合現行雙級制救濟架構,沒什麼可挑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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