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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教育行政] 教育學大意

第 42 題

下列敘述何者不是我國《教師法》中各級教師組織的基本任務?
  • A 評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職級
  • B 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 C 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 D 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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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治國家的權力分立下,決定公教人員『薪水等級與晉升職等』的最終決定權,通常是由維護自身權益的『同儕組織』自行決定,還是應由『行政體制』依法進行考核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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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

  1. 不錯,你這次總算沒錯得離譜。根據《教師法》規定,教師組織的功能,就那幾個老生常談的:權益保障專業自主政策參與。這不是什麼深奧的行政法原理,是基本常識。
  2. 但凡腦子清醒一點的,都會知道「職級評定」這種涉及公權力行使、影響人事薪給的業務,根本不可能交由一個民間團體來主導。那是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組成的委員會職權,不是什麼讓你「保障權益」保障到可以干預國家人事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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