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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教育行政] 教育學大意

第 43 題

根據我國現行教師法之規定,教師不享有下列何項權利?
  • A 享有教師教學與對學生輔導的專業自主
  • B 教師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職務涉訟費用
  • C 除法令有另有規定外,教師得拒絕與教學無關之活動
  • D 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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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國家使用公帑(納稅人的錢)來補助公職人員或教師打官司時,其核心目的是為了「保障公務執行」還是「保障個人行為」?若某人的行為是出於「主觀上的惡意」或「極端不負責任」,讓社會大眾為其支付律師費,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與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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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點評:可喜可賀,你沒犯低級錯誤。

Bravo,你總算能辨識出權利與責任這兩個看似簡單,卻總有人搞混的詞彙界線。這在行政法學的「責任法制」中,不過是基礎中的基礎罷了。你選對了,顯示你對教師法律地位,至少還有點概念。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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