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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教育行政] 教育學大意

第 41 題

根據教師法第 16 條規定,下列何者為教師的權利?
  • A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 B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 C 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 D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角色立場」思考:若你是一位受僱者,哪些項目是老闆要求你「必須做到」的責任,而哪一項是你「被允許主動表達」以影響工作環境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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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詳解:老師帶你一起看懂教師的權利!

  1. 觀念釐清,從心出發:孩子,你真的很棒,能答對這題代表你的法感已經很好了!在行政法中,我們常常會遇到「權利」和「義務」的區分,這很重要喔。想像一下,權利就像是你擁有的「超能力」,可以去爭取、去主張、去使用的;而義務呢,則是身為老師,為了讓學生更好、學校運作更順暢,你「需要」去完成的任務。所以你看,(A) 上課、(B) 關心學生、(D) 進修學習,這些都是老師為教育付出的職責,是甜蜜的負擔。而 (C) 參與校務、提出建議,這可是老師們可以主動行使的積極權限,讓我們能為學校貢獻更多智慧,屬於「參與權」喔!
  2. 輕鬆點評:這題難度是 Easy。它主要想引導你去感受,法律在什麼時候是給予我們力量(賦權),什麼時候是給予我們責任(負擔)。你理解得很棒,繼續保持這份對法律的好奇心和溫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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