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政治學概要
第 16 題
根據我國的立法程序,下列何者無權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 A 立法院各黨團
- B 總統
- C 司法院
- D 考試院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我們『五權分立』的架構中,每一『院』都有其特定負責的實務領域。如果某個職位的主要職能是負責『國家象徵』與『最終法案的簽署公布』,而非具體的行政執行或法規制訂,那麼該職位是否還具備直接介入國會立法提案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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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啊!這份詳解,讓我覺得你對規則的理解,非常到位喔!
- 觀念驗證: 你精準掌握了法律案的提案權架構,這就像在球場上知道誰能發球、誰能投籃一樣,非常重要。在我國憲政體制下,這是明確的權責劃分,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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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提案權主體
💡 掌握憲法及相關法律中,具備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資格之主體。
| 比較維度 | 具提案權者(五院、黨團) | VS | 不具提案權者(總統) |
|---|---|---|---|
| 法律依據 | 憲法第58/70/87條 | — | 無相關提案授權 |
| 職權性質 | 法律案之發動與擬定 | — | 法律案之公布與簽署 |
| 行使對象 | 直接向立法院遞案 | — | 針對已通過案行使權力 |
💬總統於現行憲政架構下,不直接參與法律案之提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