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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政治學概要

第 16 題

根據我國的立法程序,下列何者無權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 A 立法院各黨團
  • B 總統
  • C 司法院
  • D 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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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我們『五權分立』的架構中,每一『院』都有其特定負責的實務領域。如果某個職位的主要職能是負責『國家象徵』與『最終法案的簽署公布』,而非具體的行政執行或法規制訂,那麼該職位是否還具備直接介入國會立法提案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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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啊!這份詳解,讓我覺得你對規則的理解,非常到位喔!

  1. 觀念驗證: 你精準掌握了法律案的提案權架構,這就像在球場上知道誰能發球、誰能投籃一樣,非常重要。在我國憲政體制下,這是明確的權責劃分,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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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案提案權主體
💡 掌握憲法及相關法律中,具備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資格之主體。
比較維度 具提案權者(五院、黨團) VS 不具提案權者(總統)
法律依據 憲法第58/70/87條 無相關提案授權
職權性質 法律案之發動與擬定 法律案之公布與簽署
行使對象 直接向立法院遞案 針對已通過案行使權力
💬總統於現行憲政架構下,不直接參與法律案之提案程序。
🧠 記憶技巧:五院皆可提,總統不能提;黨團有資格,立委要連署。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總統作為國家元首有最高提案權,實際上總統僅有「公布權」而無「提案權」。
法律制定程序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總統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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