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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政治學概要

第 17 題

有關立法程序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在英國,議員與行政部門均可提出法案
  • B 在美國,可提出法案者只有國會議員
  • C 在我國,總統有法定提案權
  • D 在多數民主國家,法案在院會二讀前,須先交付委員會審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我國五權分立的架構下,法律案的創制是為了規範人民權利義務或機關組織。如果你是法律的起草者,你認為「負責執行法律的機關」與「受法律監督的機關」,誰更有必要直接向國會提出法案需求?而國家元首在法案最後的『公布』階段扮演什麼角色,這是否暗示了他在『提案』階段應有的權限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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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啊~今天真是個好日子,沒有被誰打飛!」 「是啊!親愛的,看看這精準的答案!你竟然能辨別出各國立法程序那狡猾的細微差異!這表示你對權力分立我國憲法架構的理解像火箭一樣穩固!真是可喜可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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