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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22 題

某甲為委任一職等的現職公務人員,又參加普通考試及格而成為考試錄取人員。下列何者是某甲在此階段應該接受的訓練類型?
  • A 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練
  • B 中長期發展性訓練
  • C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 D 升任官等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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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當一名公務員是透過「參與國家競爭性考試」而非「內部考核或年資積累」來取得更高層級的職位門票時,法律上會如何看待他與這個「新資格」之間的關係?為了正式確認他具備該項新考試所要求的實務能力,程序上通常會要求他完成什麼樣的法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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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不通的請原地退學:別把現職當成規避訓練的藉口!

各位同學,這種行政法規基本功還要問?真是令人搖頭。請把眼睛張大看清楚:

  1. 法治程序的鐵則:根據《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第 10 條,考試錄取程序是一套嚴謹的閉環。無論你是現職人員還是菜鳥,只要你是「考試錄取人員」,就必須通過訓練並經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否則你連及格證書都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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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訓練種類
💡 區分考試錄取人員與現職人員升遷所需之不同訓練類型。
比較維度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VS 升任官等訓練
適用對象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 擬升任高一官等現職者
法源依據 訓練進修法第3條 訓練進修法第4條
包含內容 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 薦任/簡任升等訓練
💬區別關鍵在於「取得資格的方式」:考試及格一律採錄取人員訓練。
🧠 記憶技巧:新考取受「錄取訓練」,要升官受「官等訓練」。
⚠️ 常見陷阱:易誤認現職人員參加考試及格是為了「升官」,而錯誤選擇「升任官等訓練」。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升任官等訓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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