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22 題
某甲為委任一職等的現職公務人員,又參加普通考試及格而成為考試錄取人員。下列何者是某甲在此階段應該接受的訓練類型?
- A 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練
- B 中長期發展性訓練
- C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 D 升任官等訓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想,當一名公務員是透過「參與國家競爭性考試」而非「內部考核或年資積累」來取得更高層級的職位門票時,法律上會如何看待他與這個「新資格」之間的關係?為了正式確認他具備該項新考試所要求的實務能力,程序上通常會要求他完成什麼樣的法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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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不通的請原地退學:別把現職當成規避訓練的藉口!
各位同學,這種行政法規基本功還要問?真是令人搖頭。請把眼睛張大看清楚:
- 法治程序的鐵則:根據《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第 10 條,考試錄取程序是一套嚴謹的閉環。無論你是現職人員還是菜鳥,只要你是「考試錄取人員」,就必須通過訓練並經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否則你連及格證書都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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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種類
💡 區分考試錄取人員與現職人員升遷所需之不同訓練類型。
| 比較維度 |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 VS | 升任官等訓練 |
|---|---|---|---|
| 適用對象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 | — | 擬升任高一官等現職者 |
| 法源依據 | 訓練進修法第3條 | — | 訓練進修法第4條 |
| 包含內容 | 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 | — | 薦任/簡任升等訓練 |
💬區別關鍵在於「取得資格的方式」:考試及格一律採錄取人員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