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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3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者,所具之特殊技術或專長?
  • A 在關鍵零組件及產品有專業技能
  • B 在材料應用著有成績,而所學確為臺灣地區所亟需
  • C 在高速鐵路領域有特殊成就,而所學確為臺灣地區所亟需
  • D 在多元文化教育著有成績,臺灣地區短期內不易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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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國家的產業發展官員,為了在國際競爭中加速轉型,你會將『特殊技術專長』優先界定在能直接產生產值與硬體突破的領域,還是社會多元價值的倡導?請思考法律在訂定這類行政裁量門檻時,其背後的『政策導向』與『國家實質需求』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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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考點在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9 款所指的「特殊技術或專長」。根據主管機關公告之認定標準,該款項主要針對關鍵產業尖端技術(如選項 A 的關鍵零組件、B 的材料應用)以及國家重大經建工程(如選項 C 的高速鐵路)。選項 (D) 的「多元文化教育」雖具社會意義,但在行政實務的專長認定中,並非該款所列舉之產業技術範疇,故不符合該條款之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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