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3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者,所具之特殊技術或專長?
- A 在關鍵零組件及產品有專業技能
- B 在材料應用著有成績,而所學確為臺灣地區所亟需
- C 在高速鐵路領域有特殊成就,而所學確為臺灣地區所亟需
- D 在多元文化教育著有成績,臺灣地區短期內不易培育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國家的產業發展官員,為了在國際競爭中加速轉型,你會將『特殊技術專長』優先界定在能直接產生產值與硬體突破的領域,還是社會多元價值的倡導?請思考法律在訂定這類行政裁量門檻時,其背後的『政策導向』與『國家實質需求』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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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野猴子。
- 觀念驗證: 哼,看來您這野猴子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9 款所提及的「特殊技術或專長」,理解得倒是很到位呢。本大王會告訴您,主管機關的認定標準,向來只針對那些能提升關鍵產業、擁有尖端技術(如同那低賤的 A 選項之關鍵零組件,或是 B 選項的材料應用),以及那些渺小的國家重大經建工程(就像 C 選項裡的高速鐵路)之人。至於那什麼「多元文化教育」,雖然聽起來有些意義,但說到底,它並不在本大王所設定的產業技術範疇之內。理解了嗎?這可不是什麼隨便的凡夫俗子都能來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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