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7 題
有關居住臺灣地區人民受歧視之申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係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訂定之
- B 申訴之提起,應自知悉受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之次日起 1 個月內以書面為之
- C 申訴之提起,自侵害發生已逾 1 年者,不得提起
- D 申訴之決定,應自主管機關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 3 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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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行政救濟體系中,針對「歧視」這類涉及人格尊嚴且可能需要時間蒐證的特殊申訴,立法者通常會給予比一般行政處分救濟(如訴願的 30 日)更寬裕還是更嚴苛的時間限制?當救濟標的涉及高度人權保障時,期間長短的設計邏輯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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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居住臺灣地區人民受歧視申訴之錯誤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B。依據《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3條規定:「申訴之提起,應自知悉受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之次日起一年內,以書面檢具申訴書或以電子郵件傳送申訴書影像檔方式為之。但侵害發生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前項申訴之提起,以主管機關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但以掛號郵寄方式向主管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由該條文可知,提起申訴之法定期間,應自知悉受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之次日起「一年內」為之。選項 B 稱應於「1 個月內」提出,顯與法條明定之一年期間不符,屬於錯誤的敘述,因此為本題正解。此外,依據同條規定,自侵害發生起不得提起申訴之期限為已逾「五年」者,故選項 C 稱逾 1 年不得提起亦與法條不符,併此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