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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8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三 題

甲登記為 A 屋所有人。乙以自己之材料,承攬甲 A 屋的重大修繕,約定報酬若干元,且報酬包括材料費在內。乙完成 A 屋的重大修繕工作。試問:乙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甲償還材料之價額,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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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聯想動產附合於不動產的物權變動(民法第811條),接著思考因添附喪失權利者的求償途徑(民法第816條)。最後核心在於檢驗不當得利之要件(民法第179條),特別是雙方具備「承攬契約」時,是否構成定作人受領利益的「法律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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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承攬人以自己材料修繕定作人之房屋而發生動產附合於不動產時,得否依添附及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定作人償還材料價額?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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