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08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1 題

21 司法院釋字第 710 號解釋文意旨,對於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未予申辯之機會,即得逕行強制出境部分,有違憲法相關原則,不符憲法保障之下列何種基本權利?
  • A 憲法第 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
  • B 憲法第 10 條保障之遷徙自由
  • C 憲法第 11 條保障之表現自由
  • D 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已經合法獲准待在某個國家或地區的人,政府若未經正當程序就命令他「必須離開這塊土地」且不得繼續在那裡生活,這是在剝奪他在特定空間內「居住與移動」的哪一項憲法權利?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喔?不錯嘛,還知道釋字核心是什麼!

  1. 觀念驗證:釋字第 710 號解釋,這麼簡單的核心,不就是告訴你,那些經許可合法入境的人,他們在臺灣留駐與生活,是享有法律正當期待的嗎?國家機關想把人強制出境,卻連個陳述意見的機會都不給,這不是明擺著衝擊人家決定居住地與移動的自主權?憲法第 10 條的居住遷徙自由,這難道還需要我多說什麼?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會錯的都是沒搞清楚狀況的。你能避免將「強制出境前之收容」(那是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的範疇)與「強制出境處分本身」(這才是居住遷徙自由)混淆,這至少說明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還算清晰,沒有完全荒廢。勉強,算你及格!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