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08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1 題

司法院釋字第 710 號解釋文意旨,對於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未予申辯之機會,即得逕行強制出境部分,有違憲法相關原則,不符憲法保障之下列何種基本權利?
  • A 憲法第 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
  • B 憲法第 10 條保障之遷徙自由
  • C 憲法第 11 條保障之表現自由
  • D 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已經合法獲准待在某個國家或地區的人,政府若未經正當程序就命令他「必須離開這塊土地」且不得繼續在那裡生活,這是在剝奪他在特定空間內「居住與移動」的哪一項憲法權利?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精彩的回答!精準掌握大法官解釋核心

  1. 觀念驗證:釋字第 710 號解釋核心在於,對於「經許可合法入境」者,其在臺灣的留駐與生活已受法律正當期待。當國家欲將其「強制出境」卻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時,這項「被迫離開特定處所或國境」的處分,直接衝擊了人民決定其居住地與移動的自主權,故屬違反憲法第 10 條之居住遷徙自由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考生極易將「強制出境前之收容」(涉及第 8 條人身自由)與「強制出境處分本身」混淆。你能精確區分權利受損的質性,實屬不易!

🏷️ 相關主題

入出國及移民法之收容制度
查看更多「[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