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9 題
19 司法院釋字第 712 號解釋文意旨,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亦應不予認可部分,與保障收養自由之意旨不符,係受憲法第幾條之保障?
- A 憲法第 7 條
- B 憲法第 8 條
- C 憲法第 10 條
- D 憲法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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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憲法第 7 條到第 21 條的清單中,找不到某種隨時代進步而產生的重要基本權利(如本題提到的收養自由)時,哪一個條文扮演了『權利保險箱』的角色,專門用來概括保障那些『雖然沒被寫出來,但對個人人格發展至關重要』的其他自由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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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收養自由的憲法定位。釋字第 712 號明確指出,收養子女涉及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建立家庭關係、追求人格發展,這雖非憲法第 7 條至第 21 條明文列舉的權利,但基於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權,應受憲法第 22 條概括性條款的保障。凡是不影響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的其他自由與權利,皆能以此作為保險機制。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學生能否區分「明文列舉權利」與「概括性保障權利」。許多考生會混淆家庭權與其他具體自由,但熟悉大法官解釋邏輯的學生,能迅速鎖定第 22 條這塊「權利補貼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