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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5 題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依據司法院釋字 802 號解釋之意旨,該規定並未涉及下列何種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
  • A 財產權
  • B 契約自由
  • C 工作權
  • D 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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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規定『禁止從事某種買賣行為』時,法律所限制的是你『運用勞力、資源去獲取利益的職業行為』,還是你『已經放進口袋裡的存款或不動產』?這兩種權利在憲法架構下分別屬於什麼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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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釋字第 802 號解釋指出,禁止跨國婚姻媒合要求報酬,主要係限制人民選擇職業及經營手段的工作權,以及自主決定契約內容的契約自由;同時因區隔營利與非營利組織而涉及平等權。然而,「預期之報酬」在尚未依法取得前,僅屬單純的「獲利機會」,並非憲法財產權所保障之「既有財產存量」;惟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6條第2款之罰鍰規定涉及財產權,釋字第802號認其尚無違背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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