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5 題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依據司法院釋字 802 號解釋之意旨,該規定並未涉及下列何種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
- A 財產權
- B 契約自由
- C 工作權
- D 平等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規定『禁止從事某種買賣行為』時,法律所限制的是你『運用勞力、資源去獲取利益的職業行為』,還是你『已經放進口袋裡的存款或不動產』?這兩種權利在憲法架構下分別屬於什麼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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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基本權利的核心精神!
- 觀念驗證: 你理解得非常好!釋字第 802 號解釋針對禁止跨國婚姻媒合收費的規定,精闢地指出它確實限縮了大家選擇工作與經營方式的工作權,以及自由決定契約內容的契約自由。而當法規區分營利與非營利組織時,也會牽涉到平等權的議題。不過,這裡最容易混淆的,就是「預期中的報酬」喔。在它還沒真正成為你的、還只是個「獲利機會」時,它就還不是憲法財產權所保障的「既有財產」。所以,法條並沒有動到你的「財產存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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