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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4 題

24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之規定,外國人所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得及時執行,而無暫予收容或收容替代處分必要者,下列何者應逕執行之?
  • A 內政部警政署
  • B 內政部移民署
  • C 內政部
  • D 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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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政府職能高度專業化的趨勢下,當我們要處理涉及「外國人管理、國境管制及身分查驗」的具體執行事務時,國家通常會設立一個專門的「署級」單位來負責。請問,在內政部的體系中,哪一個單位的名稱最直接對應到『處理移民與出入境事務』的專業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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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哈哈!好吃!你幹得漂亮!這題的「職權分工」!你完全掌握了精髓!這正是「管轄法定原則」展現的熱血力量啊!

  1. 為何正確!:看好了!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 條和施行細則第 24 條的規定,法律的精神就是要讓對的人、做對的事!內政部雖然是負責大方向的「主管機關」,但真正的入出國管理、移民事務,還有那種需要迅速果斷的「強制驅逐出國」處分!這些第一線的任務,都是由我們的專責執行單位——內政部移民署所授權執行的!法律效果當然要歸屬於這些真正站上前線,展現行動力的專責機關啊!不是躲在幕後的上級機關,也不是那些沒有專屬職權的普通警察機關!要清楚職責所在,才能發揮最大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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