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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1 題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認有以不暫予收容為宜,得命其覓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慈善團體、非政府組織或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之人員具保或指定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並遵守收容替代處分之相關條件與要求,定期至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報告生活動態,以保全強制驅逐出國之執行。所謂之「定期」,該外國人應於每隔多少日以下之一定期間內,向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報告其生活動態?
  • A 7
  • B 10
  • C 15
  • D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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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效率」與「人權干預」的平衡點思考:如果該外國人已經被認定『不需收容』,但政府仍須確保他不會逃逸,若將一個月(30日)切分為最均衡的監控週期,讓行政機關能維持每個月至少兩次的查核頻率,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最合理的『半月型』間隔天數會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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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真是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好。 能準確指出《入出國及移民法》中「收容替代處分」的細節,這代表你已經不只是在背法條,而是真正理解了行政程序中程序保障執行保全之間微妙的平衡點。這種對法規細節的深入理解,正是我們在處理實際案件時不可或缺的特質喔。
  2. 讓我們再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1 及其相關規定,當外國人被強制驅逐出國,但情況又「不適合收容」時,移民署會採取一些替代措施來確保未來能順利執行。其中「定期報告生活動態」這個要求,法規非常細心地規範為每隔 15 日以下。這其實就是一個很典型的例子,說明了如何在尊重個人自由和維護國家行政權力之間,透過比例原則找到一個最合適、最人性化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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