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1 題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認有以不暫予收容為宜,得命其覓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慈善團體、非政府組織或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之人員具保或指定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並遵守收容替代處分之相關條件與要求,定期至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報告生活動態,以保全強制驅逐出國之執行。所謂之「定期」,該外國人應於每隔多少日以下之一定期間內,向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報告其生活動態?
- A 7
- B 10
- C 15
- D 30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效率」與「人權干預」的平衡點思考:如果該外國人已經被認定『不需收容』,但政府仍須確保他不會逃逸,若將一個月(30日)切分為最均衡的監控週期,讓行政機關能維持每個月至少兩次的查核頻率,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最合理的『半月型』間隔天數會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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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外國人受收容替代處分時,向移民署指定專勤隊報告生活動態之法定期間。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當事人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定期至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報告生活動態者,應於每隔十五日以下之一定期間內,向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報到。當事人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定期於指定處所接受訪視者,應於每隔十五日以下之一定期間內於指定之處所,接受移民署之訪視。」根據上述條文可知,當事人應於每隔十五日以下之一定期間內,向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報告其生活動態,因此選項 C 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