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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3 題

某甲係外國人,因故遭內政部移民署強制驅逐出國,前項處分書應送交甲,並應聯繫甲之原籍國駐在臺灣之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甲在臺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多少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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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36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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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 60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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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社會中,當行政機關強制限制一個人的行動自由或將其驅逐時,為了防止其與外界斷絕聯繫,通常會設定一個最基本的「黃金通知時間」。請試著回想:在我們國家的憲法與刑事法律體系中,為了保障人身自由,最常被引用作為「行政機關必須將人送交法院或通知家屬」的標準時限週期,通常是以「地球自轉一圈」為基準的多少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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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時的處分書送達與聯繫時限。根據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第8條規定:「移民署應以當事人理解之語文製作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書,並載明下列事項:一、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人之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及在臺灣地區住、居所。二、事實。三、強制驅逐出國之依據及理由。四、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前項處分書應送交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人,並應聯繫當事人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或律師,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依據上述法條明文規定可知,外國人甲遭內政部移民署強制驅逐出國,相關機關將處分書送交甲並聯繫其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其處理時限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故選項 A 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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