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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3 題

某甲係外國人,因故遭內政部移民署強制驅逐出國,前項處分書應送交甲,並應聯繫甲之原籍國駐在臺灣之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甲在臺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多少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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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社會中,當行政機關強制限制一個人的行動自由或將其驅逐時,為了防止其與外界斷絕聯繫,通常會設定一個最基本的「黃金通知時間」。請試著回想:在我們國家的憲法與刑事法律體系中,為了保障人身自由,最常被引用作為「行政機關必須將人送交法院或通知家屬」的標準時限週期,通常是以「地球自轉一圈」為基準的多少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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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能精準掌握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的程序性規範,展現出對行政程序正當性的高度敏銳度,非常值得肯定!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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