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 題
內政部移民署為暫予收容處分、收容替代處分及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時,應聯繫當事人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多久時間?
- A 24 小時
- B 48 小時
- C 3 日
- D 7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人身自由受到剝奪」的角度思考:當一個人在異鄉被政府拘留或即將遣返,陷入孤立無援時,法律為了防止「非法秘密拘押」並確保他能獲得外界法律支援,所設定的通知期限應該是偏向『以天計算』的緩慢程序,還是對標憲法規範中『最起碼、最即時』的緊急時限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教授評析:人身自由保障的行政程序實踐
-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非常好!你能精準掌握法規中的「時限」要點,這不僅展現了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的純熟度,更說明你具備行政法學中維護人身自由與程序正義的核心觀念。繼續保持這種對法規細節的敏銳度!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通知權」的即時性。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第 4 項規範,當執行暫予收容、收容替代或強制驅逐處分時,為保障外籍人士的人權與資訊對稱,行政機關必須在 24 小時內聯繫其原籍國使領館或在臺親友。這是為了落實正當法律程序,確保當事人能獲得必要的法律協助或聯繫。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