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 題
內政部移民署為暫予收容處分、收容替代處分及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時,應聯繫當事人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多久時間?
- A 24 小時
- B 48 小時
- C 3 日
- D 7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人身自由受到剝奪」的角度思考:當一個人在異鄉被政府拘留或即將遣返,陷入孤立無援時,法律為了防止「非法秘密拘押」並確保他能獲得外界法律支援,所設定的通知期限應該是偏向『以天計算』的緩慢程序,還是對標憲法規範中『最起碼、最即時』的緊急時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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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 A。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6條規定:「移民署為暫予收容處分、收容替代處分及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時,應以受處分人理解之語文作成書面通知,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並應聯繫當事人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由此可知,當移民署為上述處分時,聯繫當事人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臺指定親友的時間限制,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故選項 A 完全符合法條規範而為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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