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6 題
36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有關學歷採認及考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除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歷外,得予採認
- B 有關學歷採認,其適用對象、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縣市政府教育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C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資格
- D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其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停留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涉及全國人民權益、且具有高度國家政策一致性的「兩岸關係事務」,在法律位階與行政實務上,是由地方政府各自為政,還是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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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位階與權限概念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機關的管轄權限,這是行政法學習中最核心的基礎。這題你答得非常專業且果斷。
- 觀念驗證: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架構下,涉及兩岸往來及學歷採認,屬於全國一致性的重大權益。依據該條例第 22 條,相關辦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即教育部)擬訂,而非地方性的「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地方機關無權制定涉及國家層級的兩岸學歷採認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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