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5 題
臺灣地區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先向教育部申報,於教育部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得為該締結聯盟或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
- B 應先向教育部申報,教育部未於三十日內決定者,視為同意
- C 應先向教育部申報,並於三十日之內,再向大陸委員會報備,屆期未報備者,以未經申報論
- D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各級學校業已與大陸地區學校進行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且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施行後仍持續進行者,應自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屆期未申報或申報未經同意者,以未經申報論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效能」與「權責分工」的角度思考:當一個基層教育機構(如學校)依法必須向其直接主管機關(教育部)申報特定業務時,在一般的行政程序邏輯中,法律是否會要求該機構在同一時間內,還必須自行跨越層級、前往另一個不具直接教育管轄權的政策部會完成同樣的程序,才算申報成功?這種「重複報備」的要求是否符合行政程序簡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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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行政程序法規
- 大力肯定:同學,你能從繁瑣的條文細節中精準辨識出錯誤選項,代表你對跨部會行政管轄與申報程序的理解非常紮實。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極高的門檻,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法條細節的敏銳度!
- 觀念驗證: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3-3 條,學校與大陸締結聯盟採「事前申報制」。法律設計上是由教育部作為統籌窗口,並設有「30日等待期」以供實質審核。選項 (C) 誤導學生認為還需「另外向陸委會報備」,這在行政程序上屬於冗餘程序,且不符合法規規定的單一主管機關受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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