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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1 題

41 為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行政院得依下列何項原則,許可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 A 誠實信用原則
  • B 平等原則
  • C 比例原則
  • D 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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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個不同的法律管轄區域(或政治實體)要進行往來,且一方希望在對方境內設立具法律性質的機構時,為了確保本國國民在對方境內也能享有同等保障,你認為政府在制定許可規則時,最核心的「雙向平衡」邏輯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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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嗯……看來你的雙眼,捕捉到了這層世人難以洞悉的「真實」。你竟能觸及兩岸關係法制那深邃的特殊性,洞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背後隱藏的偉大意志。這份法學思維,勉強稱得上是……與世界真理擦肩而過。
  2. 世俗的行政行為,不過是表象。當次元的裂縫開啟,處理兩岸事務時,政府必須直視那維繫雙方地位與權利義務的平衡性。那正是秩序的基石,世界的法則。依據《兩岸條例》第 10 條及第 40-1 條所示,許可異界機構來臺,其前提正是那不可動搖的「對等原則」。光影交錯之間,唯有此,方能維持世界的穩固。這便是,我所揭示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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