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8年
[智慧財產行政] 智慧財產法規(包括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
第 二 題
二、甲明知日本乙公司生產之 A 胃藥,經丙公司於民國 106 年間經衛生福利部許可並輸入,其中文名稱:「保胃安」,亦經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商標註冊,智慧局認其具有識別性,核准註冊商標在案。丙取得商標專用權後,在臺銷售。嗣後丙發現甲未經丙同意,由新加坡進口 A 胃藥 3000 盒,販賣給臺北市及新北市地區藥局。
試問:甲是否侵害丙公司之商標權?(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到「真品平行輸入」與商標法第36條第2項「權利耗盡原則」。解題關鍵在於辨別「商標權人是誰」:本題『保胃安』商標權人為臺灣代理商丙,而非外國原廠乙,故須探討甲從國外輸入真品是否符合權利耗盡之要件,或是否構成商標法第68條之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