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4年
[智慧財產行政] 智慧財產法規(包括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
第 一 題
一、甲建商推出相鄰於知名商場「HaHaLand」的新建案,名為「慢生活」。該新建案坐落於「金明路」旁,甲於該「慢生活」建案的臉書專頁、廣告文宣中,於最下方有載明「甲建設」、「慢生活」與建案中心的地址等資訊,在文案內容另使用「HaHaLand。金明」、「HaHaLand 園道」、「行走」、「便利生活城市。HaHaLand」、「家與綠」等標題字樣。乙為我國「HaHaLand」之註冊商標權人,主張甲前開行為已侵害其商標權。甲抗辯表示:該文宣內容文字僅係表示地名與鄰近地標,並不構成侵權。試問:甲是否侵害乙之商標權?(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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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商標權之限制(合理使用)」與「商標之使用」的界定。作答時應先判斷建商將他人商標作為地標說明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第5條之商標使用,接著重點論述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的「描述性/指示性合理使用」要件,並結合建商已標明自身品牌(甲建設、慢生活)的客觀事實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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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建商於廣告中使用他人註冊商標「HaHaLand」作為建案鄰近地標及生活機能之說明,是否構成商標之使用?是否可主張商標法第36條之合理使用而不構成侵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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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描述性合理使用
💡 非作為商標使用且基於誠信說明商品特性者,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拘束。
| 比較維度 | 商標之使用 (§5) | VS | 描述性合理使用 (§36 I ①) |
|---|---|---|---|
| 使用目的 | 表彰商品來源/識別 | — | 描述位置、品質或特性 |
| 消費者認知 | 認為是品牌名稱 | — | 認為是客觀資訊說明 |
| 誠信原則 | 意圖建立品牌關聯 | — | 符合商業習慣之誠信 |
💬關鍵在於該使用行為是否具備「識別來源」的功能,單純說明地標不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