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9年
[智慧財產行政] 智慧財產法規(包括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
第 三 題
三、甲與乙共同成立A公司,乙為A公司之負責人。由甲設計A公司之商標T,經約定,商標T歸屬於甲,由甲「非專屬授權」予A公司,此時商標T並未註冊。後因故甲離開A公司,成立工作室,使用商標T以銷售C商品,並以商標T的內容註冊網域名稱。其後,乙知甲工作室成立,為排阻甲的市場計畫,乙以個人名義就商標T,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指定用於C商品與類似商品,獲准並已登記。乙遂以甲以商標T銷售C商品之事實,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向法院對甲提起商標侵權訴訟,請求甲下架所有銷售之C商品,並自行申請註銷相關網域名稱。試問甲就註冊商標T可否提起商標法之無效抗辯?(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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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商標惡意搶註之實體規定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中有關『有效性抗辯』程序的掌握。解題時應先點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賦予被告於侵權訴訟中提起無效抗辯的程序權利,再涵攝事實,論證乙的行為如何構成『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的惡意搶註無效事由,並導出乙不得對甲主張權利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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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於商標侵權訴訟中,可否主張乙之註冊商標違反商標法惡意搶註之規定,進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提出商標無效抗辯,不受乙之商標權拘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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