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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智慧財產行政] 智慧財產法規(包括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

第 二 題

二、甲公司於1985年成立,以「燕窩專家」為商標名稱(下稱系爭商標),並在臺灣、中國、美國、日本等地就其商標進行登記,數十年下來在高檔食材市場,例如燕窩、魚翅及鮑魚等累積極高知名度,並長年以高額行銷預算,邀請知名藝人擔任代言人,並在國內外擁有上百個銷售據點,為華人世界之知名品牌。乙公司在2023年1月5日,向臺灣經濟部登記,成立以「華人燕窩專家」之公司名稱之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各類高檔食材。甲公司因而主張,乙公司之行為侵害其商標權。乙公司主張該公司並未以「華人燕窩專家」表彰任何商品,與甲公司將系爭商標使用於販售燕窩等相關商品有異,消費者無從就乙公司所銷售之產品與系爭商標產生聯想而有混淆誤認之情形,亦無減損系爭商標識別性或信譽之虞。惟乙公司之公司網站及產品線上購物平臺中,皆有顯示其公司名稱為「華人燕窩專家」之字樣。試問:乙公司之行為是否構成對甲公司商標權之侵害?(3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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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敏銳察覺甲公司「燕窩專家」具備『著名商標』之地位,進而聯想商標法對著名商標的特殊保護機制。答題時需分層次論述:首先運用商標法第 70 條第 2 款檢驗乙公司將著名商標登記為公司名稱的『擬制侵權』(視為侵害商標權);其次依第 5 條及第 68 條分析乙公司在網站及購物平台顯示名稱是否超越單純名稱標示而構成『商標之使用』與直接侵權,藉此全面駁斥乙公司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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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乙公司將甲公司著名商標之文字「燕窩專家」登記為公司名稱,並顯示於網站及線上購物平台,是否構成商標權之侵害?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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