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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一 題

甲擬開設旋轉壽司店,而與乙訂立工程契約,由乙負責餐廳裝潢設計工程,其中包含電器設備與電路鋪設等。乙裝潢完畢後,甲如期開幕,但某日營業中廚房冰箱附近發生火災,造成甲中度灼傷與嗆傷。鑑定報告認定火災係因乙的電路鋪設有問題,導致電源線短路。試問:甲得否依契約責任向乙請求賠償其人身損害,其賠償範圍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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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承攬契約中之「加害給付」損害賠償。首先定性甲乙間為承攬契約,乙之給付瑕疵(電路短路)造成甲人本身之損害(灼傷嗆傷),構成加害給付。應引用民法第227條第2項及第227條之1,說明財產上與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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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承攬人瑕疵給付致定作人受人身損害(加害給付),定作人得否依不完全給付主張損害賠償及其範圍。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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