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一 題
甲向乙承租一間房屋,並簽訂書面租賃契約,其中第 9 條約定:「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房屋,如違反此項義務,致房屋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房屋之性質使用、收益,致房屋有毀損或滅失者,不在此限。」甲遷入後將前面規劃為美甲工作室,後面則作為居家使用。某日甲所有的電暖氣因過於老舊且使用時間較長而引發火災,導致該房屋部分受損。試說明乙得否向甲請求損害賠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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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租賃契約中「承租人失火責任」之認定。民法第 434 條規定承租人僅就「重大過失」負失火責任,但此非強制規定。考生應先指出當事人可透過特約加重承租人之注意義務,接著涵攝本題租約條款僅係重申民法第 432 條之一般保管義務,並未排除民法第 434 條之適用,最後判斷甲對老舊電器引發火災並不具有重大過失,進而得出免責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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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租賃契約中約定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房屋,是否即為特約排除民法第 434 條承租人失火責任?承租人就房屋失火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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