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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8年 [財經實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三 題

三、A 公司為一農產品經銷公司,旗下掌握中南部地區眾多蔬果產銷體系,惟近年來經營方針改變,擬將現有產銷體系優勢打入零售市場,希望於全臺設立實體店面及線上電商平台,實現新零售場景之概念。於大量資金需求及科技發展趨勢下,A 公司擬發行名為「蔬果幣」之虛擬代幣並正式發布白皮書向大眾揭示其用途、權利義務及相關限制等。依白皮書所示,本次 A 公司將發行 1000 枚蔬果幣,每投入 1 萬元者可獲得 1 枚「蔬果幣」,籌資金額係用來建立零售通路及行銷等,「蔬果幣」之持有人除了將來可以蔬果幣至 A 公司之店面或線上商城購買蔬果產品並享有不定期獨家專屬優惠外,並可於每年度視公司營運狀況,按其持有代幣之比例發放紅利點數,作為購買 A 公司簽約商家之產品使用或可兌換高級餐廳餐券、旅遊套裝行程等。因 A 公司預期獲利相當可觀及給予代幣持有人優渥之權利,初次發行之 1000 枚「蔬果幣」於 1 個月內即全數認購完畢,然因 A 公司大肆於媒體宣傳引起檢調單位注意,以本案 A 公司違反證券交易法提起公訴。基於以上事實,試問 A 公司所發行之「蔬果幣」是否為證券交易法上之有價證券?而 A 公司發行代幣之行為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第 1 項事前申報義務規定?試檢具理由回答之。(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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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虛擬代幣(ICO/STO)題目,首先應聯想證券交易法第6條之概括授權條款,以及金管會引入美國Howey Test建立的「投資契約」四要件。解題時必須將題目中「每投入1萬元」、「建立通路」、「視營運狀況發放紅利」等事實,精準涵攝至投資契約的構成要件中,以定性其是否為有價證券;定性完成後,再依對外公開籌資之事實,檢驗是否違反證交法第22條之申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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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A公司發行具分潤機制之虛擬代幣「蔬果幣」是否構成證交法上之「投資契約」型有價證券?其未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即對外公開發行,是否違反證交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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