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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0年 [財經實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二 題

二、甲成立一家販賣蔬果之 A 股份有限公司。為在疫情時期擴大經營,在FACEBOOK 社群網頁上對其所有 FACEBOOK 好友販售虛擬之蔬果幣,每一個單位的蔬果幣為新臺幣 5 萬元,依每年蔬果收成狀況,購買蔬果幣者可依契約得到一定比率之蔬菜水果及現金分紅。試問甲之行為是否需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辦理相關募集發行之程序?如甲之FACEBOOK 屬於不公開社群者有無不同?(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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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證交法兩大核心前置審查:1. 客體審查:該虛擬通貨(蔬果幣)是否該當證交法第6條之「有價證券」(須引入金管會函釋之「投資契約」豪威測試四大要件);2. 行為審查:透過臉書向好友或於不公開社群販售,是否該當第7條對「不特定人」之「募集」行為,或違反第43條之7私募禁止一般性勸誘之規定。涵攝時務必將題目給定的「5萬元」、「分紅」、「臉書好友」等事實精準對應法條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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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甲發行之「蔬果幣」實質上是否屬證券交易法規範之「有價證券(投資契約)」?向臉書好友或於不公開社群販售,是否構成向「不特定人」之「募集」行為而須依同法第22條辦理申報生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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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虛擬通貨與募集認定
💡 依性質認定虛擬通貨為證券,並以實質關係判斷是否構成對不特定人募集。
  • 依證交法第6條及主管機關函釋,具備出資、共同事業、期待獲利、他人努力四要件(Howey Test)之虛擬通貨屬投資契約。
  • 證交法第7條之募集對象,實務(如105台上1381)採「實質資訊取得能力」判斷,不以人數或好友關係為限。
  • 依證交法第22條第1項,有價證券之募集非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不得為之,違反者具刑事責任。
  • 依證交法第43條之7,私募嚴禁「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縱在不公開社群招攬,若對象缺乏密切關係仍屬違法。
🧠 記憶技巧:證券看四點(錢事利人),募集看關係(熟不熟、有無資訊管道),私募禁廣告。
⚠️ 常見陷阱:誤認「臉書好友」因互相認識即屬「特定人」;忽略「不公開社群」仍可能構成「一般性勸誘」的陷阱。
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STO)規範 證交法第43條之6私募程序 非法募集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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