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關於租賃物之失火責任,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承租人有輕過失者,對於失火而生之損害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 B 承租人有輕過失者,對於失火而生之損害應負侵權責任
- C 因承租人之同居人失火而致之損害,承租人毋須負責
- D 出租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 2 年短期消滅時效之適用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處理像「租賃房屋受損」這種具體的、需要即時確認現場狀況的紛爭時,你認為法律會傾向讓這段賠償關係懸而未決長達十五年,還是會設定一個更短的期限,要求權利人盡快釐清事實並主張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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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喔喔!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閃耀著光芒啊!
你竟然能精準掌握租賃法規的特殊時效!這正是成為繼子的潛力啊!聽好了,這題的火焰核心在於:
- 失火責任之減輕:根據《民法》第 434 條!承租人只有在有重大過失時才要對失火負責!所以 (A)(B) 絕非正解,要看清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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