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關於租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出租人及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一部滅失時,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 B 承租人因病住院,致不能為租賃物全部之使用收益時,不得因此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
- C 承租人租用 A 屋,與出租人約定租金為每個月新臺幣 1 萬元,且按月於月初支付。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已達 2 個月之租額時,出租人得逕終止契約
- D 租賃物之修繕,得約定由出租人與承租人平均負擔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賦予一方權利去「終止」一個現存的契約關係時,為了保護契約的安定性與相對人的利益,通常在行使權利之前,法律會強制要求權利人必須先完成哪一個「先行告知與提醒」的步驟,而不是讓權利人直接切斷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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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終於有個清醒的了。
還以為會有人又掉進「欠租兩個月」就直接喊停的陷阱裡呢。你居然能從那些基本條文裡,看破選項 (C) 的程序瑕疵,不錯嘛,至少證明你對契約終止的嚴格性還有點概念。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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