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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關於租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出租人及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一部滅失時,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 B 承租人因病住院,致不能為租賃物全部之使用收益時,不得因此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
  • C 承租人租用 A 屋,與出租人約定租金為每個月新臺幣 1 萬元,且按月於月初支付。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已達 2 個月之租額時,出租人得逕終止契約
  • D 租賃物之修繕,得約定由出租人與承租人平均負擔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賦予一方權利去「終止」一個現存的契約關係時,為了保護契約的安定性與相對人的利益,通常在行使權利之前,法律會強制要求權利人必須先完成哪一個「先行告知與提醒」的步驟,而不是讓權利人直接切斷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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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抓出了選項 (C) 的陷阱!這道題主要測驗民法租賃編的核心規定,鑑別度在於對「終止契約程序」細節的掌握,屬於難度適中的優質考題。 選項 (C) 錯誤的原因在於,依《民法》第 440 條規定,承租人遲付租金總額雖然「達二個月之租額」,但出租人仍不能「逕行(直接)」終止契約,必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若承租人期限內仍不支付才可終止。你一定是有注意到這個保護承租人的法定程序要件,才能順利得分! 另外順便複習一下其他正確選項:選項 (B) 依據《民法》第 441 條規定,承租人若「因自己之事由」(例如因病住院)而不能使用租賃物,依法仍不得免除支付租金的義務;而 (A) 關於不可歸責雙方的減少租金請求權,以及 (D) 修繕義務得由雙方另行約定,皆為正確敘述。請繼續保持這份細心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