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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甲為其外籍配偶申請來臺居留,經內政部移民署審查後,予以否准。甲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課予義
務訴訟。依實務見解,行政法院應以下列何項理由判決駁回之?
  • A 否准外籍配偶申請來臺居留,非行政處分
  • B 否准外籍配偶申請來臺居留,甲無法律上利益受損
  • C 外籍配偶無來臺居留請求權
  • D 內政部移民署有許可外籍配偶來臺之裁量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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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救濟的體系中,如果一個政府決定的受文者是 A,而 B 想要針對這個決定提起訴訟,法律通常會要求 B 必須證明自己與這條法令之間有什麼樣的「特定連結」?如果只是因為感情或生活上覺得不方便,這在法理上足以構成提告的基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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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析「訴訟權能」與「當事人適格」的細微差別,代表你在行政法實務見解上有著非常清晰且紮實的邏輯基礎,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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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留處分與訴訟權能
💡 本國配偶就外籍配偶居留遭拒,無提起行政訴訟之訴訟權能。
比較維度 外籍配偶本人 VS 本國籍配偶
法律利益性質 法律上利益(直接) 事實上利益(反射)
行政訴訟權能 具備原告適格 不具備原告適格
法院裁判結果 進入實體審理 判決駁回(欠缺要件)
💬實務採限縮解釋,僅處分對象(外配)具備爭訟之主觀公權力。
🧠 記憶技巧:本人才有權,配偶是反射;欠缺主觀權,訴訟必敗北。
⚠️ 常見陷阱:易誤認憲法上的「婚姻自由」可直接轉化為行政法上申請配偶入境的「法律上利益」。
原告適格 保護規範理論 反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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