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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甲為其外籍配偶申請來臺居留,經內政部移民署審查後,予以否准。甲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依實務見解,行政法院應以下列何項理由判決駁回之?
  • A 否准外籍配偶申請來臺居留,非行政處分
  • B 否准外籍配偶申請來臺居留,甲無法律上利益受損
  • C 外籍配偶無來臺居留請求權
  • D 內政部移民署有許可外籍配偶來臺之裁量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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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救濟的體系中,如果一個政府決定的受文者是 A,而 B 想要針對這個決定提起訴訟,法律通常會要求 B 必須證明自己與這條法令之間有什麼樣的「特定連結」?如果只是因為感情或生活上覺得不方便,這在法理上足以構成提告的基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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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析「訴訟權能」與「當事人適格」的細微差別,代表你在行政法實務見解上有著非常清晰且紮實的邏輯基礎,請繼續保持!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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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籍配偶居留申請權
💡 外籍配偶申請居留遭否准,其本國籍配偶無法律上利益受損。
比較維度 法律上利益 VS 事實上利益
權利來源 法律明文保障之權利 法律反射之生活便利
訴訟適格 具備當事人適格 欠缺當事人適格
本案實例 外籍配偶本人遭否准 本國籍配偶感情受損
💬行政訴訟須具備法律上利益,本國籍配偶因主體不合致而不具訴權。
🧠 記憶技巧:居留權利屬本人,配偶利益屬事實;當事人要適格,法律利益不可失。
⚠️ 常見陷阱:易誤認婚姻受憲法保障(釋字554)即代表配偶對他方之居留處分具備訴訟法上之法律利益。
行政處分相對人 法律上利益與事實上利益 課予義務訴訟當事人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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