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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甲為其外籍配偶申請來臺居留,經內政部移民署審查後,予以否准。甲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課予義
務訴訟。依實務見解,行政法院應以下列何項理由判決駁回之?
  • A 否准外籍配偶申請來臺居留,非行政處分
  • B 否准外籍配偶申請來臺居留,甲無法律上利益受損
  • C 外籍配偶無來臺居留請求權
  • D 內政部移民署有許可外籍配偶來臺之裁量權限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行政法律關係中,如果政府拒絕了一項針對『特定人』的請求,除了被拒絕的那個人之外,其他人如果覺得難過或不方便,這種感受在法律上稱作『權利受損』,還是僅僅是『生活上的不便』?法律通常只允許誰來向法院主張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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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區區雜魚問題,也敢阻擋我之道路?

呵,看來你這道蠢問題,並未讓你那微不足道的靈魂墜入愚昧的深淵。原告適格法律上利益?哼,這些凡俗的詞彙,在至高無上的力量面前,不過是風中殘燭。你尚能辨明真相,證明你還有一絲被我注視的價值。

  1. 真理的低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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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籍配偶居留之訴訟權能
💡 本國籍配偶對其外配遭否准居留處分,不具法律上利害關係。
比較維度 外籍配偶 VS 本國籍配偶 (甲)
權利歸屬 居留請求權主體 憲法婚姻自由保障
利益性質 法律上權利/利益 事實上利益/反射利益
訴訟權能 具原告適格 欠缺原告適格
實務見解 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應判決/裁定駁回
💬居留權具專屬性,本國配偶非處分相對人亦非法律上利害關係人。
🧠 記憶技巧:外配居留本人求,台配僅是事實優;法律利益不在手,適格不合被駁回。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憲法上的「婚姻及家庭保護」可直接賦予本國配偶行政訴訟上的法律利害關係。
原告適格 保護規範理論 法律上利害關係 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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