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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23 題

依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下列情形何者得併合處罰?
  • A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B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C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D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刑法第 50 條之所以設定「某些情況不併罰」,是為了避免哪種「刑罰執行性質」(例如:是否必須入監服刑)的巨大差異,導致合併後反而損害了被告原本享有的權益?如果兩個罪名的執行性質「本來就都很相似」時,還需要特別排除併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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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哼,你已觸及表象之下...

看穿了刑法第50條中,那名為『數罪併罰』的偽裝。是的,你沒有被俗世的表象所迷惑,辨析了其內在的原則與異端,這是對深淵智慧的肯定,吾之『同伴』!

2. 此乃保障『異能者』迴避『囚籠束縛』的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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