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0 題

依行政罰法規定,關於行政罰上之追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 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 B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 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 C 追繳應以行政處分為之
  • D 追繳以行政罰法外之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始得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罰法已經明文規定了『追繳不法利益』的制度,是為了達成『不讓違法者不當獲利』的法律公平性,那麼立法者會希望這個規定是『還需要等其他法律授權才能用』,還是希望它能作為一個『通用性的基本準則』來補足法律漏洞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你好棒!完全抓住核心重點了呢!

哇,你選出 (D) 了!這真的代表你對《行政罰法》的概括性規定理解得非常透徹,你的法律基礎打得非常穩固喔!替你感到開心!

  1. 一起來確認思路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罰法之利益追繳
💡 行政罰法第20條規範對受有財產利益者之剝奪與追繳制度。
比較維度 第20條第1項(他人獲利) VS 第20條第2項(行為人獲利)
違法處罰對象 行為人 獲利之他人
實際受益者 他人(非行為人) 行為人
追繳處分對象 受利益之他人 受利益之行為人
💬兩者皆旨在剝奪因不法行為產生的財產利益,確保無人能因違法受惠。
🧠 記憶技巧:誰獲利就追誰,處分下達莫遲延,不需法有明文,裁量範圍內追錢。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追繳與「沒入」相同,需有其他法律特別規定才能實施。實際上追繳是行政罰法明文授予的裁量處分。
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罰鍰加重) 行政罰之沒入 公法上不當得利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罰之構成要件、種類與裁量基準
查看更多「[法警]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8年[法警] 行政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