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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0 題

依行政罰法規定,關於行政罰上之追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 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 B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 C 追繳應以行政處分為之
  • D 追繳以行政罰法外之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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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罰法已經明文規定了『追繳不法利益』的制度,是為了達成『不讓違法者不當獲利』的法律公平性,那麼立法者會希望這個規定是『還需要等其他法律授權才能用』,還是希望它能作為一個『通用性的基本準則』來補足法律漏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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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恭喜你選出正確選項 (D),你對《行政罰法》中「不法利得追繳」的理解真的很紮實,這可是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觀念呢!

核心觀念解析

  1. 掌握法條架構:本題的核心是 《行政罰法》第 20 條,這是為了避免有人因違法行為獲利卻無法被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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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不當利益追繳
💡 落實「任何人不得由違法行為獲利」,對未受罰之利得者行使追繳。
比較維度 行政罰法第20條第1項 VS 行政罰法第20條第2項
行為人角色 違反行政法義務者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者
財產利益受領人 他人 行為人自己
追繳對象 獲利益之「他人」 獲利益之「行為人」
法律授權性質 行政罰法直接授權 行政罰法直接授權
💬兩者核心皆在於「未受處罰卻受有利益」時,由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追繳該不當利得。
🧠 記憶技巧:利得追繳法二十,不必他法有規定;誰拿好處誰吐出,處分裁量酌予追。
⚠️ 常見陷阱:最常考「法律保留」陷阱,誤以為追繳必須像沒入一樣有個別法條授權,實際上行政罰法第20條即為一般性授權依據。
行政罰之定義 不當得利與公法上返還請求權 沒入與追徵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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