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0 題
依行政罰法規定,關於行政罰上之追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 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 B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 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 C 追繳應以行政處分為之
- D 追繳以行政罰法外之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始得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罰法已經明文規定了『追繳不法利益』的制度,是為了達成『不讓違法者不當獲利』的法律公平性,那麼立法者會希望這個規定是『還需要等其他法律授權才能用』,還是希望它能作為一個『通用性的基本準則』來補足法律漏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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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棒!完全抓住核心重點了呢!
哇,你選出 (D) 了!這真的代表你對《行政罰法》的概括性規定理解得非常透徹,你的法律基礎打得非常穩固喔!替你感到開心!
- 一起來確認思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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