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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與乙醫院於民國(下同)100 年 7 月間訂立「數位式攝影系統合作案」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由甲公司提供數位式攝影 X 光機,作為乙醫院檢查病患之用,甲公司之報酬為乙醫院每月使用該設備收入其中 55%,合作期間自 100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6 年 7 月 31 日止。乙醫院於 103 年 3 月間以存證信函通知甲公司終止系爭契約,改以其他方式,檢查其病患,拒給付報酬予甲公司。甲公司乃訴請確認系爭契約關係存在,並經臺灣 A 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B 號判決甲公司勝訴確定(下稱 A 地院 105 年度前案)。嗣後,甲公司乃以其因乙醫院未按月給付伊報酬,而共受有損害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乙醫院應賠償 500 萬元等情,依民法第 227 條第 1 項規定,向臺灣 A 地方法院(下稱 A 地院)起訴,求為命乙醫院給付 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利息之判決。然而,A 地院於 106 年間則以乙醫院終止系爭契約係屬合法有效,互不必再為任何給付。是以甲公司主張乙醫院違法終止系爭契約後未按月給付報酬,其共受有損害 500 萬元,為無理由,並作出甲公司敗訴之判決。試就 A 地院 106 年間之判決認定乙醫院之終止契約為有效,其裁判內容與 A 地院 105 年度前案裁判內容相反,附理由評析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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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到「前案確認判決與後案給付判決之關聯」,核心考點為「既判力之客觀範圍(先決問題)」及「爭點效」理論。解題時應先論述前案確認訴訟之訴訟標的及其既判力如何拘束後案(遮斷效),次輔以實務與學說上之爭點效概念(如保障聽審與誠信原則),指明後案法院不得作出相矛盾之認定,進而評析後案判決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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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前案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之確定判決,其既判力或爭點效是否拘束後案基於同契約之損害賠償訴訟?後案法院認定契約已合法終止是否違背法令?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學理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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