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強制執行法
第 三 題
甲於民國 92 年 10 月 20 日在臺北駕車撞傷乙,乙乃向法院對甲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經法院判決甲應賠償乙新臺幣 50 萬元,該判決於 93 年 2 月 5 日確定。嗣乙於 108 年 4 月 3 日具狀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試說明法院應如何處理?甲有無救濟方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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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強制執行程序中實體權利與程序權限之分際。看到題目應立刻聯想:1. 侵權判決確定後時效變為5年;2. 時效完成為『抗辯權』而非債權消滅,執行法院僅有『形式審查權』;3. 債務人的救濟途徑為『債務人異議之訴』與『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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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執行法院對請求權罹於時效之審查權限(形式審查原則),以及債務人對於請求權罹於時效之救濟途徑。 【解析】 壹、法院應依法開始強制執行程序,不得逕行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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